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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师范大学外专外教管理规定
2015-12-19 10:36   审核人:

一、外专、外教聘请原则

外专、外教的聘请应贯彻“以我为主,按需聘请,择优选聘,保证质量,用其所长,讲求实效”的原则。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和针对性,根据外专、外教的业务专长和背景正确发挥他们的作用。  

二、外专、外教的分类

从外专、外教从事的工作上看,外专、外教一般分为从事语言教学的语言类专家和从事理、工、农、医等专业类的非语言类专家;从工作期限的长短,又可分为长期专家和短期专家。多年来,我校聘请的主要是从事外语教学的语言类的长期专家。但从学校的长远发展考虑,今后我们在外专、外教的聘请上将加大对非语言类专家和短期专家的聘请,以促进我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科研学术水平的提升。  

三、来华外专、外教的条件

1、对华友好,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令和我校的规章制度,尊重中国文化习俗,不干涉我国内政,不攻击我国政府,不在我国境内传教。  

2、身体健康,业务水平高,符合我方需要,愿与我校合作。  

3、聘请对象为专家者,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该学术领域有一定造诣。  

4、聘请对象为一般语言外教者,应有本科以上学历,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。  

四、外专、外教管理

1、教学管理  

1)、外专、外教与我校教师应互相尊重、友好相处、加强合作、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;  

2)、外专、外教要按照学校教学计划进行教学,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或其他学术活动;  

3)、外专外教不得随意调整课程,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、游览。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,须事先征得外事处同意,所缺课程要及时补上;  

4)、外专外教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,应提交书面申请;对无故缺课者,将给予严厉的批评,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;  

5)、严禁外专外教私自在外打工、兼职,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;  

6)、完善对外专外教的听课制度,对其教学态度和效果做定期检查,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评估,提高聘用效益;  

7)、成绩突出的外专外教,可授予先进工作者、模范教师等称号,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;对工作表现不好者,应予以批评,促其改进;对表现恶劣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,将予以解聘;  

2、生活管理  

1)、学校为每位外专、外教免费提供住房及配备整套家具、电器、床上用品、炊具等生活设施,外专、外教入住时请核对室内物品,并在物品清单上签字。离任时,应将清单上的物品如数交还,不得将公寓内物品带走或转送他人,如有物品人为的损坏或遗失,由外专、外教本人承担赔偿责任;  

2)、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,钥匙随身携带,不得转交他人,不准私自配钥匙或更换门锁,遗失钥匙应及时报告我中心;若不小心将钥匙留在房内,请与我中心联系,不得自行破门;  

3)、外专、外教公寓不得留宿他人,如有本人的亲戚朋友来访确实需要留宿的,应事先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;  

4)、外专、外教公寓内要保持安静,不可喧哗,不得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;保持公寓清洁卫生,不准饲养宠物;严禁酗酒,赌博等活动,严禁吸毒贩毒和其他违法行为;  

5)、外专、外教要注意节约用水、用电,注意安全。外出时,要关掉空调、电视、电灯等家用电器设备的电源(电冰箱除外),关好煤气、水龙头、门窗;  

6)、外专、外教如有外出离临计划,必须向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,并告知出行时间、路线、返回时间及随行人员等;  

7)、外专、外教合同结束但未与我校续签合同,可暂时在我校居留7天,超期按规定交纳住宿费,标准为每天50RMB;  

8)、如遇紧急情况,请立即联系外事处人员或请拨打以下电话:  

匪警:110火警:119医救:120  

9)未尽事宜,请参照外国专家局正式合同和合同附件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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